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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79208号“千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31: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88号
申请人:河南五仟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79208号“千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009690号、第16655445号“千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正处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并非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等特点,其具有独特的含义,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经商标撤三字(2023)第W034272号、商标撤三字(2023)第W034271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千磁”构成。相关公众易将“千”作为数字,将“磁”理解为电磁、磁铁、磁场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运载工具故障警告灯”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作用、功效等特点,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千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