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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837337号“泉球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32: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068号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井乾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45837337号“泉球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40846号“全球通”商标、第4440970号“全球通”商标、第3055504号“全球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经驰名的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意,亦具有“傍名牌”的不良动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继续核准注册,将损害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助长不正当竞争之风,导致市场环境恶化。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争议商标档案及公告、引证商标档案;2、《“全球通”品牌1998-2000年调查数据及分析》;3、申请人及其子公司部分广告合同;4、2004-2012年在申请人公司开通全球通电话业务的受理单;5、引证商标三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异议复审裁定等材料;6、相关胜诉裁定(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该商标注册。该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2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为申请人名下在第37、42、38类服务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3、在商评字(2014)第012171号《全球通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在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服务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及申请人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质量评估”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尽管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如查明事实3所述,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但申请人于本案中仍需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其使用上述商标服务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引证商标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赖以知名的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所属行业跨度较大,缺乏关联性。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不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禁止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该条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泉球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