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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01386号“椿沁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33: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726号
申请人:内蒙古黑色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01386号“椿沁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沁源”的含义,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不会误导公众与地名相关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在对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政策文件;门店招牌和产品包装;所获荣誉;类似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为“椿沁源”,其中“沁源”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非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椿沁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