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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864465号“AMBUS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34:3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3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株式会社安布施
委托代理人:文彬智权商标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丹阳市大元眼镜有限公司(受让人:季玲艳)
委托代理人:丹阳市启名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64465号“AMBUS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554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授权、产品检验报告、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即2018年9月24日至2021年9月23日)期间内在眼镜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在第9类眼镜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进行质证。2、根据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2018年9月24日至2021年9月23日(以下称复审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第9类眼镜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引擎关于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的检索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以来一直持续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复审商标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天猫商家“AMBUSH”眼镜店在2021年1月14日-20日期间的订单信息、商品信息、物流包裹信息、商家后台与客户的聊天记录、发票等材料(经公证)。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送检报告;
2、被申请人与丹阳市特洛依眼镜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书、丹阳市特洛依眼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天猫商家“AMBUSH”眼镜店在2021年1月14日-20日期间的订单信息、商品信息、物流包裹信息、商家后台与客户的聊天记录、发票等材料(该证据与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申请注册,201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眼镜片等商品上。2022年11月6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名下转让至季玲艳(即复审商标受让人)名下。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20日止。
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2019年1月1日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丹阳市特洛依眼镜有限公司进行使用,授权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8年9月20日止。
该项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8年9月24日至2021年9月23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中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知,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丹阳市特洛依眼镜有限公司进行使用,故丹阳市特洛依眼镜有限公司(即被授权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天猫商家“AMBUSH”眼镜店在2021年1月14日-20日期间的订单信息、商品信息、物流包裹信息、商家后台与客户的聊天记录、发票等材料(即证据3及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可知,2021年1月14日、1月19日、1月20日不特定第三人购买了标有复审商标的眼镜产品,被授权人提供了相应金额的销售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订单已实际履行。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AMBUSH”全框眼镜产品检测报告等材料,足以证明被授权人在复审期间内实际销售标有复审商标的眼镜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矫正透镜(光学)、眼镜片、眼镜框、眼镜架、夹鼻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3D眼镜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眼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矫正透镜(光学)、眼镜片、眼镜框、眼镜架、夹鼻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3D眼镜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AMBU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