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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61848号“协尔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34: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333号
申请人:山西协尔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61848号“协尔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出于销售策略、品牌经营理念、拓展发展领域为目的,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29351号“协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与使用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协尔佳”与引证商标“协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协尔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