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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111934号“南粤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35: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448号
申请人:广州市俊达手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爱似水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30日对第56111934号“南粤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第1119316号“粤龙”商标、第14730201号“粤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粤龙”商标知名度极高,完全可以通过公开途径知晓申请人及其商标情况,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行为。被申请人并非为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而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牟取不当利益。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合作方的购销单、送货单;
2、申请人参展资料;
3、申请人的外观设计专利证明;
4、申请人荣誉证书;
5、申请人“粤龙”品牌的网络媒体宣传、网络销售资料;
6、申请人产品、公司车间及仓库图片;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截图;
8、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
9、申请人维权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2022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防事故用石棉手套、防事故用手套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工业用橡胶手套、防事故用石棉手套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事故用石棉手套、防事故用手套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橡胶手套、防事故用石棉手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南粤龙”与引证商标一、二“粤龙”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合法权益加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南粤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