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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69223号“双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36: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375号
申请人:恩施双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69223号“双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我局驳回决定引证了第4136025号“双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27498号“鑫双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592254号“双河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2、引证商标一、三已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分别于2023年2月6日、2023年5月27日刊登了撤销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三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替他人预订电讯服务;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双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