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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51927号“蒲姐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37: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941号
申请人:杭州德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瑞方达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51927号“蒲姐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本身没有任何负面、消极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积极意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新华字典、百度百科相关解释、百度搜索“蒲姐姐”页面、产品照片、相关新闻报道、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蒲姐姐”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非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蒲姐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