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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808076号“河西酒廊”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38:3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47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嘉峪关华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4808076号“河西酒廊”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5692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3月28日至2022年03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长期使用的注册商标,经其精心设计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特设计理念。复审商标经申请人使用至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复审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06月0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07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于本案中提交的宣传使用图片均属于其自制证据,仅凭该部分证据在无其他商业交易文件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餐厅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经营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河西酒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