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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53507号“热链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39: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176号
申请人:北京创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53507号“热链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470427号“热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的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也并非是相关公众描述服务内容特点的常用方式,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系统平台;小程序;宣传页及参展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学服务;室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热链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