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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123960号“Nuwa mas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39:4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019号
申请人:罗嘉香氛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张小兵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对第54123960号“Nuwa mas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超过经营所需,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近似的标识,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兜售,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注册公告、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清单、百度搜索结果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剂等商品上。
2、经查,被申请人名下3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Nuwa ma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