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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577988号“金果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40:4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688号
申请人:广东金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憨豆豆饮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39577988号“金果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8502075号“金梅”商标、第57983711号“金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系抢注行为,存在明显的恶意。三、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明知和应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恶意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四、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模仿他人独创商标的恶意, 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五、争议商标的使用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简介;2、所获荣誉证据;3、商标使用授权书;4、“金梅”系列商标档案等;5、关于同意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的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青梅产业研究院图片、相关新闻报道;6、购销合同、出货单;7、产品图片、检验报告、标签印刷合同;8、其他相关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水(饮料);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格瓦斯(无酒精饮料);能量饮料;纯净水(饮料);植物饮料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且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无效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故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涉案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证据不足,因此,关于申请人的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金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