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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941711号“巴布班纳BABUBANN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44:4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24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玉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嘉兴班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平湖佳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941711号“巴布班纳BABUBANN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04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在“服装”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故维持复审商标在“服装;针织服装;裤子;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服装;针织服装;裤子;婴儿全套衣”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图片):1、百度搜索“巴布班纳”截图;2、“巴布班纳”旗舰店店铺信息、商品详情、客户评价、店铺保证金、订单交易截图;3、产品实物照片等。
我局将上述证据发予申请人,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对被申请人的答辩不予认可。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11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2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2015年7月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专用期至2032年11月13日。
2、2022年3月16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作出复审商标在“服装;针织服装;裤子;婴儿全套衣”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服装;针织服装;裤子;婴儿全套衣”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上述三年期限在201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含有复审商标的服装、裤子等商品通过线上销售方式进行了售卖,即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在案其他证据可对此予以佐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与“服装;裤子”商品同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均应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针织服装;裤子;婴儿全套衣”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巴布班纳BABUBAN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