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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09026号“小龙有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47: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807号
申请人:成都新悦融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09026号“小龙有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95435号“小龙”商标、第37621399号“小龙上学”商标、第17332467号“小龙巴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字体设计、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和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三、本案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注册。四、经过使用和宣传推广,“小龙有车”已在消费者间建立起自身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认读文字均为“小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小龙有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