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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352159号“忆蜀小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51: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166号
申请人:四川蜀小龙连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忆蜀小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标博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9日对第59352159号“忆蜀小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33636674号“小龙蜀小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的持续使用和推广,“小龙蜀小签”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为同行业者,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其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小龙蜀小签店面加盟合同;
2、授权使用合同;
3、合作协议书;
4、品牌宣传介绍图片;
5、结算小票;
6、广告服务发票;
7、店面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忆蜀小签”品牌创意的灵感来源于宁波捏小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运营的“捏小签”品牌,与“小龙蜀小签”无关,同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地域,被申请人并无主观恶意。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已形成唯一特定的联系,在行业内建立了一定知名度。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宁波捏小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基本情况、公司章程;
2、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王平与宁波捏小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欢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申请人所属地区企查查截图;
4、争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营业执照;
5、店面租赁合同;
6、被申请人运营的忆蜀小签微信公众号、抖音截图;
7、货物发票、销售单及结算小票;
8、被申请人及其被许可人店铺照片。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22年3月7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等服务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忆蜀小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