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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42676号“金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51: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54号
申请人:浙江广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42676号“金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96009号“金水堂”商标、第18047193号“金水伯 GOLDEN WATER”商标、第18047192号“GOLDEN WATER”商标、第18444571号“GOLDWATER”商标、第53486223号“金尔水”商标、第53503497号“金尔水”商标、第49521843号“金水泉 JS”商标、第29534594号“小金水 LITTLE GOLD WATER”商标、第18296031号“金水泉 JS”商标、第5013322号“金水宝”商标、第3739606号“金水泉”商标、第4117487号“金水宝 KINGSCOR”商标、第4117489号“金水宝 KINGSCOR”商标、第54150835号“金水板豆坊”商标、第54154850号“金水板豆坊”商标、第22579972号“金水泉”商标、第15145730号“金水源”商标、第21892889号“金水源”商标、第30966409号“金水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非我国烈士姓名,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已有多件“金水”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应予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十九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与引证商标三、四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金水”构成,经查询中华英烈网可知,“金水”为烈士姓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金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