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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417717号“龙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52: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07261号重审第0000005293号
申请人:北京龙源明泰铝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07261号《龙源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711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一审判决认为,第45588779号“新龙源”商标(引证商标一)在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金属框架商品上被宣告无效,第46165010A号“金龙源”商标(引证商标二)在建筑用金属架、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被宣告无效,第48549225号“珑源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三)在全部商品上已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被诉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已发生变化,并影响案件结论,故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一审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钢管、金属管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龙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