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7387227号“畅优研 CHANGYOUY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54:3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076号
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锐利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47387227号“畅优研 CHANGYOUY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畅优”商标经大量宣传及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980585号“畅优”商标、第16604874号“畅优”商标、第38133646号“畅优”商标、第43714998号“畅优”商标、第59367966号“畅优”商标、第50347842号“畅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主营业务所在的第29、30、32、33、35类申请注册了“畅优研”商标,意图攀附申请人知名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申请。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和名誉损失,同时造成市场经济混乱,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相关电商平台销售情况及客户评价网页;2、百度搜索“光明畅优”的相关信息截图及申请人产品图片;3、“光明畅优”官方微博部分截图;4、相关新闻报道、微信公众号推广文章;5、在先行政裁定书/决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3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2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为申请人名下在第29类商品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3、引证商标五的申请注册日期为2021年9月22日,引证商标六的申请注册日期为2020年10月12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2020年6月18日,故引证商标五、六不应成为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鉴于引证商标四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干食用菌、肉罐头、腌制水果、蛋、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鱼(非活)、牛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牛奶、鱼子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汉字“畅优研”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畅优”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肉;干食用菌;肉罐头;腌制水果;蛋;食用油”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畅优研 CHANGYOUY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