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2785339号“数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56:3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27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785339号“数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375号决定,于2023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其在2019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后,申请人一直在第42类电子数据存储等全部服务上使用,在指定期间内,持续、广泛地使用复审商标,不存在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申请人公益介绍;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该证据与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相同,我局不再赘述。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8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电子数据存储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复审服务,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关联。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数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