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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00395号“蚂蚁装饰MAYIZHUANGS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57: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73号
申请人:王宏毅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00395号“蚂蚁装饰MAYIZHUANG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52217031号“蚂蚁盛饰”商标、第16006347号“蚂蚁网”商标、第14689193号“蚂蚁信贷”商标、第67427627号“蚂蚁医疗ANT MEDICAL TREATMENT”商标、第66780351号“小蚂蚁”商标、第65010594号“蚂蚁理财”商标、第18637355号“蚂蚁保险”商标、第5392111号“金蚂蚁;GOLDENANT”商标、第25381213号“蚂蚁科技”商标、第13602409号“蚂蚁金服”商标、第22487056号“蚂蚁传媒”商标、第14687131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商标、第16529863号“金蚂蚁”商标、第20530921号“蚂蚁商家平台”商标、第27165948号“蚂蚁体验云”商标、第61509435号“蚂蚁木作”商标、第51720818号“银蚂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六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我局的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七在审查程序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六已被驳回,以上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七的主要认读部分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蚂蚁装饰MAYIZHUANGSH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