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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507716号“周嗨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58: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094号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八星级餐饮管理咨询(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对第28507716号“周嗨丫ZHOUHAI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599845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第15756506号“周黑鸭ZHOUHEIYA”商标、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三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与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利,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3、“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驰名商标批复文件;4、2021年审计报告;5、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6、“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广告宣传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欧阳禄云于2018年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2019年11月27日获准转让给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申请人的“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于2011年5月27日被认定在第29类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周嗨丫ZHOUHAIYA”与引证商标一、二主体识别文字“周黑鸭ZHOUHEIYA”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保护,我局没有必要再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对申请人的有关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周嗨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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