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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721560号“007”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57: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488号
申请人:丹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21560号“007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28936号“S 00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567594号“东特 00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先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正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09195号“健天然 00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商讨商标共存或转让事宜。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在先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行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新闻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日,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阶段被我局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程序中被我局决定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日,引证商标三所有人未出具共存协议或提交商标转让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浴液、护肤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所指定使用的浴液、爽身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数字“007”,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