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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554714号“红旗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57: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763号
申请人:新疆红旗坡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克苏宏瀚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不忘初心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鑫嘉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9日对第40554714号“红旗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前身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红旗坡农场,2015年经改制成立申请人公司。申请人“红旗坡”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第1996814号“红旗坡 HONGQIPO及图”商标、第27192513号“HONGQIPO 1950-35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经宣传和使用在“鲜水果”等领域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认定申请人上述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四、鉴于申请人商标知名度及其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经营距离,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品牌,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仍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引证商标一注册证、经营场所照片;2、申请人及“红旗坡”品牌获得荣誉资料、证书;3、申请人参加展会资料;4、产品包装及宣传页;5、媒体报道、宣传资料;6、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7、申请人产品销售资料;8、产品检验报告;9、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关系证明等。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根据行业特点及经营需要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极强,完全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联公司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红旗坡农场曾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并被认定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红旗坡”商标并不构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对申请人“红旗坡”商标的抄袭、摹仿、翻译。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并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间具有其他关系而知晓申请人商标的存在,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明显恶意。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捐款及捐赠情况、产品照片、销售发票、被申请人高昌公主系列IP部分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20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1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红旗坡农场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现为有效在先商标。
二、申请人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红旗坡农场存在关联关系,二者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波涛。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广告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市场分析;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红旗坡”与引证商标二认读部分“HONGQIPO”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争议商标异议阶段案件审理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审理的当然依据。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商标为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且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我局无需适用上述条款进行审理。因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首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商标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领域上经营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相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其次,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商标为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且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我局无需适用上述条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已体现于具体规定中,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红旗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