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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49645号“望京老式炸鸡WangJingLaoShiZhaJ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59:29haJi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529号
申请人:李丽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49645号“望京老式炸鸡WangJingLaoShiZha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27623号“望京鸡火锅”商标、第61359943号“望京烧烤”商标、第38422933号“望京大腰”商标、第21816516号“望京烤烤”商标、第30781593号“望京小腰 KITTY KIDNEY WANG”商标、第30240666号“望京小腰”商标、第66497728号“望京鲜牛 黄牛肉火锅及图”商标、第66639933号“望京碳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信息、销货情况、门店照片、产品包装图、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决定予以无效宣告,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六经无效宣告程序决定予以维持,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望京老式炸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的显著认读文字“望京鸡火锅”、“望京大腰”、“望京烤烤”、“望京小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有效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其与申请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