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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43062号“威克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00: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381号
申请人:海德鲁建筑系统德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43062号“威克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78446号“威克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317691号“威克纳”(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23年4月27日经由我局核准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海德鲁建筑系统德国有限公司,商标转让事宜载于第1837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转让给了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谢娜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威克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