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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81880号“VANDERMON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00:09关于国际注册第1681880号“VANDERMON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753号
申请人:EBONY VANDERMONT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1880号“VANDERMON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54726号“范特蒙 VANDER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为同一人。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邢妍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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