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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521918号“龙凤玉珠稻花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59:4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183号
申请人: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华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五常市天源米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30日对第28521918号“龙凤玉珠稻花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298859号“稻花香DAOHUAXIANG”商标、第17002906号“稻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稻花香”产品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恶意“傍名牌”的行为,将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信息、所获荣誉等;
2、争议商标信息、申请人商标信息、许可备案通知书等材料;
3、部分销售合同、发票;
4、部分产品图片、广告宣传推广材料;
5、申请人相关维权材料;
6、其他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8年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米”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大米;米”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大米;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中文“龙凤玉珠稻花香”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注册和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故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为在先已注册商标,故不适用本条予以保护。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龙凤玉珠稻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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