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504398号“MARZANO SELE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01: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526号
申请人:零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千里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04398号“MARZANO SEL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60714号“SELECT”商标、第34626433号“至诚尚品 J SELECT ”商标、第7689531号“MARAN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675925号“MIU MIU SELEC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MARZANO SELECT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