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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49693号“浙里大讲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01: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103号
申请人:浙江股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49693号“浙里大讲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显著特征,相关公众并不会对该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浙里大讲堂”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管理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其整体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浙里大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