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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625543号“798 CUB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04: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414号
申请人:浙江邦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鼎天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文化创意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50625543号“798 CUB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2667800号“流立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817041号“图立方 GRAPH CU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CUBE”商标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CUBE”商标;三、被申请人在第42类服务上注册争议商标没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并非实际经营需要,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信息及资质证书;
2、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信息;
3、申请人的邦盛数据流立方系统软件(Stream Cube V1.0)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宣传使用、所获荣誉等证据;
4、申请人所获各种奖项及客户满意评价、媒体报道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09月20日通过第180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于2022年03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分别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不同,在整体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3、4系其邦盛数据流立方系统软件(Stream Cube V1.0)的宣传使用及所获荣誉等证据,而本案争议商标“798 CUBE”与其已经使用的“Stream Cube V1.0”英文标识未构成近似,从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其已经使用商标的抢先注册。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提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798 CU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