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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00307号“处州老酸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04: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577号
申请人:金泉 委托代理人:河北小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00307号“处州老酸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企业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该商标已经与申请人企业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商标使用时间较长,已经建立了较高市场声誉,已经形成相关公众群体,为维护已经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606088号“处州臻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28979号“处州蜂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处州老酸奶”是由申请人独创而来,具有独特的含义,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主要识别部分“处州”。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酸奶、酸奶饮料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处州老酸奶”用在奶酪、乳酸饮料、嗜酸乳杆菌乳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属性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上述商品上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处州老酸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