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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020326号“爱尚慕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05: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182号
申请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云南烨阳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19020326号“爱尚慕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958940号“慕思 DE RUCCI D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47473号“慕思 DE RUCCI D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47819号“慕思凯奇 DE RUCCI K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001507号“慕思 DE RUC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555254号“慕思•唯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947074号“慕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是对申请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信息及创意说明;2、所获荣誉证书;3、媒体报道、商标使用证据及推广活动照片;4、销售数据;5、广告合同及订单发票;6、申请人专卖店资料;7、相关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6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竹工艺品;画框;锯台(家具);壁炉隔屏(家具)”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6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垫枕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于2014年1月作出的商评驰字【2014】17号《关于认定广东大众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61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报》认定引证商标一在第20类“家具(软体床)”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申请人云南烨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国内贸易、物资供销;床垫的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依据上述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时限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请求时间为2022年7月6日,该时间距争议商标注册日2017年6月14日已超五年,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显然已超过法定五年期限,应予驳回。
申请人于本案中提供了《关于认定广东大众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61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报》以及广告宣传、所获荣誉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慕思 DE RUCCI DR”商标在“家具(软体床)”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爱尚慕思”与申请人“慕思 DE RUCCI DR”商标的汉字部分“慕思”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整体效果等方面相近,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竹工艺品;画框;锯台(家具);壁炉隔屏(家具)”商品与申请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主要原料、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存在较大关联性。另,根据我局查明事实4,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涉及“床垫的加工”,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相联系,从而可能对申请人商标的商誉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嵇苏庆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爱尚慕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