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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246004号“博哎黑篮bohome heil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07: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266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赖秀丽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50246004号“博哎黑篮bohome heil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海澜之家HLA”系列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077663号“HEILAN”商标、第7708510号“HEILAN HOME”商标 、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 HEILAN HOME及图”商标、第11499875号“HEILAN HOME”商标、第14614690号“HEILAN HOME”商标、第15105696号“海澜之家 HEIL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信息证据;2、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证据;3、申请人及商标所获荣誉;4、申请人广告宣传材料;5、申请人产品销售证据;6、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2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围巾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可显著识别的外文部分“bohome heilan”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显著识读文字“HEILAN”“HEILAN HOM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引证商标在先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博哎黑篮bohome heil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