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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456316号“BOY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09:49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581号
申请人:瑞安市金瑞发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律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开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075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7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已注册的第13876268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第29342869号“BOYBOY”商标、第23799202号“BOYLONDON及图”商标、第29354764A号“BOY及图”商标、第37004206号“BOY LOND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近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二、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及第973732号图形商标、第18186146号“BOYLONDON及图”商标、第13876321号“B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七、八)为驰名商标。三、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160余件,超出了正常的商标使用需求,系并非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等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百度百科介绍、销售发票、版权证书、产品照片、在先裁定书及判决书等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BOY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28类的商品上。原异议人对申请人经初步审定在第25类“围巾”、第28类“圣诞树用小铃;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游戏器具”商品上的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186146号“BOY LONDON及图”、第13876321号、第29354764A号“BOY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5类“成品衣;T恤衫;围巾”、第28类“游戏器具;游戏机;电动游艺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及整体外观上接近,如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第973732号“图形”、第13876268号“BOY LONDON及图”、第18186146号“BOY LONDON及图”、第13876321号“BOY及图”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原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审理。原异议人另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具有显著性,经实质审查予以初步审定,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出现在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阿里巴巴网站的信息打印件;
2、申请人产品信息打印件。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1、本案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7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8类动作人偶玩具、玩具、圣诞元素造型的玩具娃娃、圣诞袜、圣诞树用小铃、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万圣节面具、聚会用玩具、游戏器具、恶作剧玩具商品上。异议期内,原异议人对其提出了异议。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由申请人所有,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六至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由英文字母“BOYA”及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圣诞树用小铃铛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玩具、圣诞树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另,原异议人其他异议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BOYA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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