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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314063号“ONEPLU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10:3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23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314063号“ONEPLU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022号决定,于2023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其在2019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ONEPLUS”系列品牌经过申请人广泛的使用、积极的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推广及宣传,在消费者中已经取得了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推广的协议、照片、报道等证据;
2、申请人聘请明星代言产品、进行宣传的协议与报道等证据;
3、申请人及旗下“ONEPLUS”系列产品发布会图片及相关报道;
4、申请人国内商标注册情况;
5、申请人及其产品所获荣誉奖项;
6、网页截图、评论及活动照片;
7、在先决定书和裁定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该证据与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我局不再赘述。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东莞市鼎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固态气体等商品上。2014年10月27日经由我局核准转让至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5、6未显示复审商品;证据4、7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ONE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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