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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093560号“新镁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14: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158号
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镁团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55093560号“新镁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971133号“美团meitua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846154号“美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653324号“美团meitua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812983号“美团 AP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670549号“美团Ap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8670549A号“美团Ap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第9024717号“美团”驰名商标的摹仿,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对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美团”商标反复申请注册,同时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等产生误认,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均以光盘形式提交):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
2、申请人“美团”系列商标在全球范围内注册情况;
3、百度百科、360对“美团”介绍、美团APP下载情况、排名情况、美团网网站页面;
4、美团网及其创始人所获荣誉及各大媒体的相关报道情况;
5、申请人与各地商户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6、中国网络团购市场数据监测报告;
7、2014-2017年度纳税证明、美团点评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美团商标宣传销售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8、申请人2018年至今估价统计表及股价图、2018年至今财务报告;
9、广告投放、微博推广及宣传销售情况专项审计报告、行业推荐信;
10、在先裁定;
11、被申请人官网截图、APP截图、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情况、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申请情况等;
12、其他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申请人于2023年8月25日向我局补充提交了引证商标声明,针对《商标法》第三十条明确引用申请书中列明的六件引证商标,放弃其余商标。由于该声明内容涉及的引证商标均包含在原申请书中,故我局不再将补充材料交换予被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2月28日核准在第39类“商品包装;拖运;汽车运输;货物的空中运输;车辆共享服务;贮藏信息;潜水服出租;能源分配;操作运河水闸;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通过互联网提供旅行信息;管道运输”服务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31年12月27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各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9类商品包装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均为申请人。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了18件商标,其中17件为“新镁团”,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第5类、第9类、第12类、第25类、第29类、第30类、第36类、第38类、第39类、第41类、第45类商品及服务上。
4、经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查明,被申请人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10日,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为詹加鑫。
广州真品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年17日,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为詹加鑫。该公司名下有163件商标,几乎涵盖第1类至第45类等商品及服务,且多数标识与本案申请人“美团”商标近似,如“美団”、“美団拼拼”、“美団卖菜”、“镁团”、“美困”、“镁团煲”及与申请人美团标识系列的图形标识近似;除此之外,该公司还在第1类至第45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了与“国美”商标近似的标识,如“囯美”、“囯美买菜”等。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对上述条款不再予以单独评述。根据当事人主要的申请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新镁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主要识别汉字“美团”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中的“新”作为形容词,未产生明显区分反而更增加了混淆的可能性。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美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9类“商品包装;拖运;汽车运输;货物的空中运输;车辆共享服务;贮藏信息;潜水服出租;能源分配;操作运河水闸;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通过互联网提供旅行信息;管道运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第39类商品包装、管道运输、船舶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主张,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以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提出评审请求,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并支持了其主张。在此基础上,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三、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含义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一般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来源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同时,争议商标含义也无任何消极或贬损含义,作为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独创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构成近似难谓巧合。且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了18件商标,其中17件为“新镁团”,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第5类、第9类、第12类、第25类、第29类、第30类、第36类、第38类、第39类、第41类、第45类等商品及服务上;由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10日,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为詹加鑫。广州真品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年17日,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亦为詹加鑫,双方为关联公司。广州真品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163件商标,几乎涵盖第1类至第45类等商品及服务,且多数标识与本案申请人“美团”商标近似,如“美団”、“美団拼拼”、“美団卖菜”、“镁团”、“美困”、“镁团煲”及与申请人美团标识系列的图形标识近似;除此之外,该公司还在第1类至第45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了与“国美”商标近似的标识,如“囯美”、“囯美买菜”等。被申请人未进行答辩对两公司的上述商标及其注册意图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以及其关联公司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另,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九条对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但未提交具体理由,我局予以驳回。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新镁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