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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51118号“少年奇妙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14: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686号
申请人:河南广电卫视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双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行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9日对第60551118号“少年奇妙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郑州行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存在合作关系,却未经申请人授权,以其名义将争议商标进行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少年奇妙游”商标品牌的复制和抄袭,其行为主观上具有盗用他人商业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在先权利。申请人利用自身的媒体优势,大量宣传“少年奇妙游”节目,“少年奇妙游”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系争商标属于恶意抢注行为,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具有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同书、合同补充协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从事影视文化工作近二十年,一贯诚信经营,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无抄袭模仿主观恶意。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开发的青少年寓教于乐节目,早于2021年4月创作完成并首次发表,争议商标未侵犯他人在先权利。2021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将《少年奇妙游》成熟方案带到河南卫视,与节目制作部沟通,得到认可后正式立项,于2021年9月28日签约,由被申请人承办河南卫视2022年春节盛典暨《少年奇妙游》联欢晚会。2022年1-2月,郑州突发疫情被封控多日,导致被申请人策划的2022年春节盛典暨《少年奇妙游》联欢晚会无法录制,该节目不得已取消播放,后经双方协商,改为“花开仲夏如风少年”六一晚会活动项目并签订补充协议。2022年7-8月申请人与网易大话西游联合出品的《2022少年奇妙游》游戏国风晚会项目负责人(制片人)陈锐瑞与被申请人沟通“少年奇妙游”项目名称使用权问题,该负责人多次谈到“少年奇妙游”项目授权及商标使用和购买转让问题,但从未提出被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行为存在抢注等不当恶意。申请人恶意毁约,未经被申请人同意,擅自与他人合作“少年奇妙游”项目导致侵权,对被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存在规避侵权责任的主观恶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著作权证书;
2、被申请人在先使用争议商标的户外广告、项目研讨推介会、宣传册的照片;
3、被申请人与陈锐瑞的会议录音和会议录音文字版;
4、申请人与网易公司合作于2022年5月20日后推出“少年奇妙游”活动项目的相关证据;
5、针对网易公司、河南卫视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律师函和律师函快递单号及签收信息;
6、网易公司、河南卫视合作推出的“少年奇妙游”视频节目;
7、少年奇妙游节目播出费汇款凭证(2021年9月30日第一笔5万元、2022年5月18日第二笔20万元、2022年5月29日第三笔10万元);
8、河南卫视发票(30万元)。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策划;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22年5月7日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仅提交了合同书、合同补充协议证据的情况下,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少年奇妙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