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006132号“夷道酱老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14: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789号
申请人:宜都洞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宜昌市楚宜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06132号“夷道酱老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设计理念,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带有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包装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夷道酱老爷”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夷道酱老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