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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063025号“cherry mp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15:3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465号
申请人:樱桃欧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领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58063025号“cherry mp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81180号“CHERRY”商标、国际注册第1132016号“CHERRY及图”商标、第55549298号“CHERRY VIOLA”商标、第56230361号“CHERRY MX BOARD”商标、第41626537号“CHERRY MC”商标、第41626538号“CHERRY H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其行为具有无真实使用目的的不正当注册商标的情形,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独资公司珠海确励电子有限公司的公司信息;
2、珠海确励电子有限公司销售发票、经销合同;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4、被申请人公司登记信息查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自主创设的,具有明显的创作来源,没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引证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其前述理由和请求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手机;网络通信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数据处理设备;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2年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注册申请日期和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所有人均为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显示装置、计算机输入设备、生物识别扫描仪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均含首要认读文字“CHERRY”,各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六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六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在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
因《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cherry m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