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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100989号“锐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17:3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042号
申请人: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锐澳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8日对第37100989号“锐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旗下“锐澳(RIO)”预调鸡尾酒产品经广泛宣传和推广,覆盖全国市场,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普通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注册且已达到驰名程度的第4140501号“锐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摹仿与抄袭。二、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具有非常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之恶意。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陆续在第5类、29类、30类、32类、33类商品上申请“锐奥”、“锐奥缤纷乐”等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性,妄图通过攀附申请人知名品牌获取不当利益,损害广大消费者及申请人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概述;2、商标注册信息;3、销售合同;4、相关财务审计报告、主要经济指标;5、完税证明;6、在先裁定书;7、“锐澳”产品所获荣誉;8、广告审计报告及广告投放明细、广告合同、宣传资料;9、行业协会证明;10、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和判决书、关联公司商标注册信息;11、相关侵权判决;12、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5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84件商标,包含“RIO BUENO”、“锐澳”、“锐澳缤纷乐”、“锐澳原力震荡波”、“锐澳潮饮”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锐澳(RIO)”系列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在“鸡尾酒”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具有接触到申请人商标的可能性,且在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标识在文字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上高度近似,难谓巧合。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第5类、29类、30类、32类、33类等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RIO BUENO”、“锐澳”、“锐澳缤纷乐”、“锐澳原力震荡波”、“锐澳潮饮”等商标。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为中国大陆地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茶”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锐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