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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345923号“好医生HAOYISHE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18:2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056号
申请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阳石明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智程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7日对第39345923号“好医生HAOYI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直接表示商品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0155036、31503160号“好医生”商标、第24034977号“好大夫”商标、第33167392号“好药师”商标、第35537241号“医奇好大夫”商标、第35540688号“好大夫在线hao dai fu zai xian”商标、第30141076、31484861号“好医生”商标、第24035774号“好大夫”商标、第33169621号“好药师”商标、第1908463号“好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字号权;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驰名商标认定文件;
2、申请人所获荣誉、媒体报道资料;
3、被申请人检索信息;
4、法院执行裁定书;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统计;
6、相关案例裁定书、法院判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主观恶意,未侵犯申请人的任何商标权利。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使用图片、销售发票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5月6日获得初审公告,后经异议程序在第20类家具、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上准予注册,于2021年10月7日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的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至十一的初审公告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二、六的初审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蜂箱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至十核定使用在第24类被子、床单和枕套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至九、十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至九、十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竹木工艺品、枕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十核定使用的家具、竹木工艺品、床单和枕套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好医生”与引证商标四、十“好药师”、引证商标五“医奇好大夫”、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好大夫在线”在文字构成、呼叫或含义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中对于字号权的保护原则上应以该字号在类似相关商品上在中国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系争商标与该字号相同或高度近似足以导致误认为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字号在家具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存在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或其属于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作为评审依据,但其提交的事实证据不足,我局对申请人援引该法条作为无效宣告理由依据难以支持。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好医生HAOYISHENG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