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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869461号“为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18:1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09号
申请人:开原市为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为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49869461号“为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955523号“为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82631号“为农盛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并非用于使用,其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系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而注册。被申请人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易导致市场混淆,损害各方利益,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已获公告,其注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具有明显差异,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无任何囤积牟利的主观恶意,未不正当公共资源,更为利用名下商标进行交易,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计算机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申请,于2021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物流运输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6年5月13日申请, 于2017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于2017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玉米等商品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囤积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申请人依《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为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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