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834175号“JAIPU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20:33关于国际注册第834175号“JAIPU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24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宝诗龙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阿姆拉巴莉珠宝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834175号“JAIPU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590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BOUCHERON提供的京东国际香水商品信息截图、网络报道、产品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首饰”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第G834175号第14类“JAIPUR”注册商标,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第14类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恳请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中国网络媒体上关于复审商标的介绍、报道和销售页面;
2、韩国时尚杂志对复审商标的报道;
3、复审商标在越南的注册资料、网络报道和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7月3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钟表和计时仪器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自2014年7月30日至2024年7月3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01月05日至2022年01月04日期间是否在“首饰”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均未涉及“首饰;钟表和计时仪器”商品,不能证明系在复审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2中,报道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形成时间亦未在上述三年指定期间内。证据3中,复审商标越南注册资料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无关联性;产品照片未显示形成时间;宣传报道的形成时间未在上述三年指定期间内,且涉及的商品均不是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首饰”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7902878号“寒地苹果HANDIPINGGU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