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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02878号“寒地苹果HANDIPINGGU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20: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435号
申请人:平泉市尚泽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02878号“寒地苹果HANDIPINGG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91568号、第37436838号、第10068646号、第17250363号、第31495797号、第17453629号、第112325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资料、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中含有“苹果”,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新鲜苹果”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寒地苹果HANDIPINGG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