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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53869号“小猴良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23: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822号
申请人:深圳市小猴良品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53869号“小猴良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332723号“小猴”商标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前述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令邦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小猴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