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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4361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23:57
嘉乐源百货 JIA LE YUAN DEPARTMENT及图、第20074740号“TEREZ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分属不同行业领域,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服务使用的领域、面向的相关公众完全不同,在实际使用中根本不存在产生混淆误认的客观可能性。申请人已经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广泛的推广宣传和使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