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965989号“Steam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24: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482号
申请人:史丁万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65989号“Steam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58996号“Steam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在中国的经销商,未经申请人同意,引证商标所有人恶意注册申请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裁定予以维持,裁定已生效,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字母“SteamOne”构成,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的主张,不属于本案评审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Steam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