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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8291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26:29关于第6728291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634号
申请人:贵州君创博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博智黔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829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2876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三 3E”在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河州 河州阿妈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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