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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08326号“河州 河州阿妈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26: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551号
申请人:临夏市伊临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08326号“河州 河州阿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43286号“河州老锅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184049号“天吉西点 TEN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598030号“河州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953828号“河州茶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765003号“河州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1515384号“河州阿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4816461号“河州阿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1492845号“河州阿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2642475号“河州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5860972号“河州人家 HEZHOUREN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5920929号“河州小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1416010号“河州紫斑牡丹 HEZHOUZIBANMUD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1711312号“河州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5909951号“河州小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5065711号“河州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7373701号“河州人家 HEZHOUREN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尚处于无效宣告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并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际使用证据、暂缓申请。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六均含有显著中文“河州”,且整体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六的新含义,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六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六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六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六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河州 河州阿妈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