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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2822号“阿嬷豆捞”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27:5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22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吉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鼎喜冷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坤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732822号“阿嬷豆捞”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342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4月20日至2022年04月1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的商品照片、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冰糕”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1.冰淇淋;2.食用冰;3.冰糕”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含淀粉食物;2.食用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调查并未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复审的答辩理由: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产品包装图片及产品宣传页;2、2019-2021年销售合同、3、2019-2022年销售发票。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与复审阶段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于2023年4月6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5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0月13日。
2、本案复审商品为“冰淇淋;食用冰;冰糕”三项商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9年04月20日至2022年04月19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中,证据1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无法确定,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若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复审期间内的使用。证据2销售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
证据3显示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分别向龙口市德乐商贸有限公司、新泰市源达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红光雪亮商贸有限公司、胜利油田龙口海舟公司销售了*冷冻饮品*顶喜阿嬷豆捞雪糕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雪糕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冰淇淋;食用冰;冰糕”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雪糕商品在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冰淇淋;食用冰;冰糕”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冰淇淋;食用冰;冰糕”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冰淇淋;食用冰;冰糕”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阿嬷豆捞